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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组织进行的抗疫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文 / 唐守信


2020
【企业所得税】



编者按 一晃又到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季。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为了应对新冠疫情等,国家出台了多项特殊税收政策,对有效抗击新冠疫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政策由于特殊并且适用面广,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特别予以关注。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政策要点
这项政策要点有四个,这四个要点也是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捐赠渠道——必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捐赠的标的物——现金和物品。物品包括自产产品、外购商品。物品不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也包括用于防疫的食品等。
3.捐赠的专门用途——必须为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用于其他项目的捐赠适用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4.取得捐赠票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三、操作要点
1.捐赠物品税收收入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外部捐赠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外捐赠资产应按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由于国家对防疫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捐赠资产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1.2020年2月,A企业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了一批自产的口罩。口罩的单位生产成本价为0.8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0.10元,捐赠时的市场售价为1.00元(含增值税)。
根据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即捐赠金额按单价1.00元乘以捐赠数量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捐赠口罩的视同销售收入额按单价1.00元乘以捐赠数量计算,捐赠口罩的视同销售成本按0.9元单价计算。
企业对外捐赠物品的会计处理
接例1,假如捐赠口罩数量为100万只,因对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会计上的捐赠支出为90万元。会计分录为:
(1)结转存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口罩 800 000
贷:生产成本——口罩800 000
(2)转出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口罩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 000
(3)结转捐赠支出(此会计分录仅适用免征增值税情形)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00 000
贷:库存商品——口罩 900 000
2.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根据文件规定,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90万元;取得100万元的捐赠收据,可税前扣除100万元。
(1)《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结合例1数据,第8(或9行或10行)行填写情况如下: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局部)

填报说明:
“项目”列填“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
第4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结合案例1数据,第7行和第17行填报如下: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局部)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
结合例1数据,第30行数据如下: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局部)

填报说明: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注意要点
1.关注捐赠发生的时间。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上述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是捐赠现金,应以汇款银行回单上的时间为准;如果是捐赠物品,应以接受方开具的捐赠收据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2.受赠组织要合格。受赠组织是否合格,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来判断。其中,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名单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群众团体名单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公布。每次公布的名单是有有效期限的,不是长久有效。另外,如果接受捐赠方是省级和省级以下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议并留存当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文件。
3.留存捐赠票据原件。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另外,企业发生“抗疫捐赠”支出时,应要求接受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防疫物资的具体名称。
4.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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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D: dxtax1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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