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财务会计

财政部
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会[2017]10号2017年4月17日

财政部
【2017】
审计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现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审批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05月27日

.
相关内容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