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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7〕28号2017年11月28日

财政部
【2017】
会计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我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1999〕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 号)、《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利息收入、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基金缴拨基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提供的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接收支出户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接收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余额。

1005 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经办机构根据取得的相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国库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10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应收款项,包括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款项等。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地区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地区向就医地区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缴存风险基金”明细科目。
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到上级基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本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利息),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科目。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投资收益),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上级基金划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本金),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利息),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投资收益)。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本级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省本级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各级经办机构收到退回的归属本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按规定将风险基金缴存省级财政专户,按照实际缴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
(四)支付其他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回、结算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或结算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因债务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

120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或按规定转让国债,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

1202 委托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基金按规定及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划拨给受托机构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以及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从财政专户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三)省级基金收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四)省级基金将已确认的委托投资收益转作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损益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收款项。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收和清算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风险基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和“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其中,“异地就医预付金”“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明细科目分别用于核算参保地区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清算资金,“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缴存风险基金”明细科目。
三、暂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本金)。
省级基金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利息)”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向下级基金返还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应返还委托投资资金本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应返还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按照实际返还金额与应返还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返还的金额,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预付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退回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退回的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退回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退回的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退回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就医省上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划拨预付金,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时,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就医省下级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划拨的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
就医省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省级基金收到下级基金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按照实际缴存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
(五)取得其他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六)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2101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入款项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归还借款本息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借入款项由财政代为偿还时,按照实际偿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四)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01 一般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除风险基金、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
三、一般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各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前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以及“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统筹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统筹基金),借记“财政补贴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利息收入——统筹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统筹基金”“其他收入——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统筹基金);将“转移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以及“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借记“转移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上级补助收入——个人账户基金”“下级上解收入——个人账户基金”“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
(二)期末,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各支出类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科目所属“统筹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统筹基金),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贷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上解上级支出——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统筹基金”“其他支出——统筹基金”科目;将“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借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贷记“转移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上解上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补助下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其他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地区提取风险基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风险基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记“风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储备金结余”科目。
储备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记“储备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除风险基金、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

3101 风险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
二、风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风险基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风险基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

3201 储备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储备金。
二、储备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储备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储备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伤保险基金提取的储备金累计结余。

四、收入类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等不同性质的缴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可在“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下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退回本年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三、财政补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补贴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的补助收入。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集体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种类设置“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明细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在“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下设置“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明细科目。
三、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财政专户存款中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科目,按照归属于本级的财政专户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
非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认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确认的金额,借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利息)”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科目。
(三)收到购买的国债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2 委托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
二、委托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二)非省级基金收到上级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二、转移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退回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基金接收上级基金拨付的补助收入。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上级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基金拨付的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2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基金接收下级基金上解的基金收入。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下级上解收入。
三、下级上解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下级上解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外的收入,如社会保险基金取得的滞纳金、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会保险待遇、公益慈善等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捐助,以及其他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等。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其他收入。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滞纳金、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会保险待遇、公益慈善等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捐助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其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抵扣参保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退回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借入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暂收款”“借入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二、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社会保险费收入时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定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归属后,按照确定归属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计入统筹基金的金额,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按照应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金额,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三)年末,对于未确定归属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按规定将本科目余额按经验比例划分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划入统筹基金的金额,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按照划入个人账户基金的金额,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上年年末按经验比例划分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在本年确定其划分比例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应计入“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科目的金额大于或小于上年年末按经验比例已计入“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科目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反映自年初至本月末尚未确定归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终了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2 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待转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利息收入时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定待转利息收入归属后,按照确定归属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计入统筹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按照应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三)年末,对于未确定归属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将本科目余额按经验比例划分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划入统筹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按照划入个人账户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上年年末按经验比例划分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利息收入在本年确定其划分比例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应计入“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的金额大于或小于上年年末按经验比例已计入“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反映自年初至本月末尚未确定归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年度终了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待遇支出,包括为特定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一)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明细科目。
在“基本养老金”明细科目下设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等明细科目。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明细科目下设置“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出”明细科目。
(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丧葬补助金”等明细科目。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明细科目下设置“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出”明细科目。
(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明细科目。
在“基本养老金”明细科目下设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职)费”“病退生活费”“补差资金”等明细科目。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明细科目下设置“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出”明细科目。
(四)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
在“统筹基金”明细科目下设置“住院费用支出”“门诊大病费用支出”“门诊统筹费用支出”等明细科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还应当在“统筹基金”明细科目下设置“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生育津贴支出”等明细科目。在“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下设置“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支出”“药店医药费用支出”等明细科目。
(五)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明细科目。
(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等明细科目。
(七)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明细科目,“其他费用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对于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生育津贴支出”等明细科目。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归属本级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通知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清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退回或追回本年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大病保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地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用于职工大病保险的支出,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大病保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用于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而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而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二、劳动能力鉴定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3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支出。
二、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工伤预防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4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对稳定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的补贴支出。
二、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5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给予的补贴支出。
二、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技能提升补贴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
二、转移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退回的转移支出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基金上解上级基金的基金支出。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
三、上解上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上级上解基金的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基金拨付给下级基金的基金支出。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下级拨付补助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除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大病保险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其他支出。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其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抵扣参保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退回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某一会计期末(月末、年末)特定险种和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各相应项目数字填列。
(三)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其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 “库存现金”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 “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 “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 “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 “国库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库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6. “暂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结清的暂付、应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委托上级投资”项目反映期末非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余额,应当根据“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异地就医预付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就医省的预付金余额,应当根据“暂付款——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填列。
7. “债券投资”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持有的国债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8. “委托投资”项目,反映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期末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9. “资产总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委托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 “暂收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下级归集委托投资”项目反映期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余额,应当根据“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异地就医资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医地区收到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余额,应当根据“暂收款——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11. “借入款项”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借入款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2. “负债合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收款”“借入款项”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3. “一般基金结余”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除风险基金、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一般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个人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自年初起至本会计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本项目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不予列示。
14. “风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期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地区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风险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5. “储备金结余”项目,反映期末工伤保险基金已提取的储备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储备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 “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一般基金结余”“风险基金结余”“储备金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7. “负债与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某一会计期间(月度、年度)特定险种和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所有收入、支出以及本期收入、支出相抵后的基金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发生数,根据不同险种和制度,其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委托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本月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净额为负数时,以“-”填列。
(6)“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3)“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2.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集体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集体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委托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本月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净额为负数时,以“-”填列。
(7)“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8)“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1)“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2)“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3)“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7)“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3.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委托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本月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净额为负数时,以“-”填列。
(6)“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3)“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4.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统筹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 “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 “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③ “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④ “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⑤ “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⑥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2)“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 “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 “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③ “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④ “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⑤ “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⑥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3)“统筹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大病保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的“住院费用”“门诊大病费用”“门诊统筹费用”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项目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专用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 “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地区专用项目,应当根据“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③ “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④ “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⑤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4)“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店医药费用”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 “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的转移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③ “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④ “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⑤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5)“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统筹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 “统筹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收入扣除统筹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统筹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统筹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② “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扣除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③ “待转基金”项目,反映期末(指1至11月份)尚未确定归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在年度收支表中不予列示。
5.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大病保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9)“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0)“大病保险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用于大病保险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大病保险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1)“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6.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9)“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0)“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预防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7. 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6)“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0)“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1)“稳定岗位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稳定岗位补贴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技能提升补贴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7)“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8. 对于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9)“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0)“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1)“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三)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会计期末止的累计发生数。本项目应当根据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会计期末止的累计发生额填列。
(四)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月数”栏改为“本年数”栏,将“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栏,“本年数”栏各项目填列本年度相应项目的累计发生数,“上年数”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度收支表“本年数”栏相应项目数字填列。

三、附注
附注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编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三)债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四)委托投资情况的说明;
(五)国家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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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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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
就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2017年12月14日 来源:会计司

  近日,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同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7〕29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进的重点民生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近些年来,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进一步实现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是准确、完整记录“民生账本”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和若干项补充规定。上述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保险体系改革的快速推进,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以补充、修订和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的社会保险险种的出台对补充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提出迫切需求。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发布于1999年,基于当时我国社会保险发展情况,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之后,适应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分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
  随着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新的社会保险险种陆续建立。目前,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尚缺乏相应会计制度对其核算进行明确规范,造成这些险种会计实务核算和加强日常财务管理中的实际困难。
  (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变化和新增业务对修订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一直在进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大病保险等新业务不断出现。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要求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
  上述社会保险改革措施中,委托投资业务涉及委托资金归集、划转、收回、投资收益确认等环节,跨省异地就医业务涉及参保省资金归集、参保省与就医省之间资金划拨和结算等环节,大病保险业务涉及社保基金与商业承保机构间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等环节,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科学、统一的规范。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对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会计制度提出了现实需要。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制定了三套自成体系的会计核算体系。三套会计核算体系在基金结余及部分收入、支出类科目名称上体现了各自险种特定的核算内容,而资产、负债以及大部分收入、支出类科目名称、含义完全一致,三套会计核算体系形成大量重叠,缺乏统一框架的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也存在同样的情形。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各自为政,通用的会计要素、核算框架、内容未能充分提炼和统一,这使得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体系庞杂,增加了会计制度制定成本和实务人员的学习成本,同时也不利于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提供一致、可比的会计信息。
  为顺应社会保险基金城乡统筹、全国统筹的改革趋势,统一加强对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修订工作,其主要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整合归并现行各项财务制度,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框架。顺应统一财务制度的改革趋势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质量。

  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修订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修订历时两年多。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研究起草阶段。2015年以来,我们积极跟踪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修订工作,全面了解社会保险改革动向和业务现状,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修订方向、思路和内容等,多次就《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反馈修订意见。2016年以来,我们与我部社保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沟通,就《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修订原则等达成共识,并在大量调查研究和集中研讨基础上起草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讨论稿,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初步征求了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11月16日,我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43号),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们共收到25份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同时,有关各方也针对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局部征求意见和模拟测试阶段。今年8月以来,我们根据正式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新一轮修改,配套研究起草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就修改后的制度和新旧衔接规定进一步书面征求了我部社保司、人社部规划财务司和社保中心、卫生计生委财务司的意见,并联合社保中心组织部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新旧制度衔接规定进行了模拟测试。
  (四)发布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后,于2017年10月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衔接规定》送审稿。两份送审稿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于2017年11月28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答: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修订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共收到25份反馈意见,其中,社保中心汇总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1份、地方财政厅(局)意见24份。上述意见中,7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8份共提出了153条具体意见。对于上述意见,我们一一做了梳理和分析,尽量予以吸收。此外,我们还多次在局部范围内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就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
  对于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的险种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体系等问题,我们进行了重点研究,根据反馈意见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关于涵盖的险种范围,我们增加了“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的规定;关于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我们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新增了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关于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处理,我们将核算科目改为“大病保险支出”科目,规定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列入实际支付年度的大病保险支出;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报表体系,我们对报表体系进一步的优化,压缩报表层次,形成了“1+8”的报表体系。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的撰写体例问题。有反馈意见建议采用列举法,将上述科目所有业务情况进行全面列举。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研究。从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职能分工的角度,财务制度规范具体业务在具体情况下应该使用的资金账户,是经办机构规范使用资金账户的依据;会计制度规范资金账户发生业务时的会计核算,是经办机构对资金账户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依据。采用列举法将导致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产生大量重复规定。此外,列举法还存在不同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规定重复、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变化缺乏适应性等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未采用列举法,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规范重点放在资金账户发生收支时的核算方法上。

  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衔接规定》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主体、建账要求、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以及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废止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34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34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格式。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
  《衔接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首次执行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时如何做好与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衔接规定》提供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为经办机构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并按照新制度编制财务报表提供了指引。

  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和创新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与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和创新:
  (一)全面覆盖社会保险险种。
  与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全面规范了上述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框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三)补充完善有关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顺应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改革发展要求,我们在会计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新业务的会计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业务核算需要,增加了“委托投资”新科目,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补充增加了相关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核算需要,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增加了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归集、划拨和清算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按照大病保险业务核算要求,增设了专门的“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并对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核算要求进行了完善。

  问:相关部门将如何推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
  答: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与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我们将会同部内相关司局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帮助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等掌握《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内容和主要变化。
  二是加强实施指导。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将其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实施工作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是及时解决实施问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我们也将加强跟踪,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会计问题,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部署提供坚实的会计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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