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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9号2018年8月14日

【财政部】
【2018】
政府会计制度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高等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1: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高等学校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教育事业收入”、“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
1.“410101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2.“410102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教育费用”、“500102科研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教育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500102科研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三)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510101行政管理费用”、“510102后勤保障费用”、“510103离退休费用”和“51010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明细科目。
1.“510101行政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510102后勤保障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510103离退休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4.“51010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由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四)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教育事业预算收入”和“61010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1.“610101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2.“61010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五)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7201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720101教育支出”、“720102科研支出”、 “720103行政管理支出”、“720104后勤保障支出”、“720105离退休支出”、“720109其他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1.“720101教育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2.“720102科研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3.“720103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4.“720104后勤保障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5.“720105离退休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
6.“720109其他事业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关于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在“(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费用”、“科研费用”项目,在“(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详见附表1。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4)“其中:教育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科研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其中:行政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行政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由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在“(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项目。详见附表2。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3) “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4)“其中:教育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5)“科研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离退休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9)“其他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支付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其他事业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规定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新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新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1.关于高等学校报表编制的范围
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 ,如研究院、分校、后勤部门等,应当按照新制度开展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编制范围。
2.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的总原则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时,总的原则是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3. 关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有关业务的特殊规定
(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指校医院、食堂、水电暖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
(1)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表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
(2)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
4.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披露
高等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费用情况,将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并入学校收入费用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会计报表时,可参照上述规定,以适当形式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预算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预算会计报表的说明。

三、关于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1.高等学校应当在“3101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高等学校如有两个以上留本基金,应当按照每个留本基金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每个留本基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本金”和“收益”明细科目;在“本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已投资”和“未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2.高等学校应当在“1218 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委托给基金会进行的投资。
(二)主要账务处理(假设只有一个留本基金)
1.高等学校形成留本基金时,根据取得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2.高等学校委托基金会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转给基金会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收到基金会交回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从基金会收回使用留本基金委托的投资,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3.高等学校直接使用留本基金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动用留本基金投资的数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期末,对持有的留本基金投资确认应计利息收入时,按照确认的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收到留本基金投资获得的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4)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投资本金及相关利息金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4.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将留本基金收益转增本金时,按照转增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5.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可以使用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时,按照可以使用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按照使用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按照协议规定的留本基金限定期限到期,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按照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数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1891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设置“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科目。
1.发生涉及受托代理资金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或报销时,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2.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或“受托代理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废、转交时,按照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二)高等学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通过“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五、关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于加工设备、材料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学校对受托加工物品进行加工时,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费等,借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加工中支付的资金,在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高等学校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受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时,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补付或退回委托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六、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二)高等学校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七、关于附属单位工资返还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职工薪酬按规定自行负担,但需由高等学校代为发放时,高等学校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高等学校收到附属单位交来的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八、关于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经批准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如教育基金会、研究院等,应当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九、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高等学校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附表3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十一、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收入费用表

附件2: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投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法人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转出,借记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借方。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对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5)“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研发支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开发阶段费用金额,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应付质量保证金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6.预计负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高等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对已经持有,且处于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学校续贷维持经营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继续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等)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 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含对非企业法人投资)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应缴增值税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与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和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按照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计算应调整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应调整金额如为正数,按照该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如为负数,按照该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1)调整其他应缴税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科目余额中非增值税的其他应缴税费金额进行分析,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交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其他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扣除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出类的金额(确认其他应付款时计入了支出)和周转类的金额(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并对支出类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4)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等),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 高等学校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高等学校对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高等学校,应当首先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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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8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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