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案例
1.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相关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公司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测绘)于2013年9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利率为10%。但借款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归还该借款,并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2014年5月10日前如能归还借款,则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000,000.00元,违约金800,000.00元;合同约定如2014年5月10日前如未能归还借款,则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000,000.00元,违约金1,500,000.00元。
2016年1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086号做出裁决:判本公司归还金房测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000,000.00元、违约金1,500,000.00元、律师费300,000.00元、仲裁费82,770.00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按裁决支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1月30日、2019年4月25日,本公司与金房测绘分别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依据该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均认可截止2019年4月30日本公司尚欠金房测绘的执行总金额为950万元。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
○1金房测绘同意本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还款700万元,则金房测绘免除本公司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
○2金房测绘同意本公司分两期偿还上述款项:第一期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万元;第二期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200万元。
○3金房测绘承诺本公司如期履行上述首期500万元的还款义务的,则金房测绘应在收到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对乙方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及浙江泰衡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如本公司履行上述第二期200万元的还款义务的,则金房测绘免除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4本公司承诺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义务的,在逾期15日内每逾期一日,则以应付而未付的总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30%支付滞纳金,同时金房测绘不再对本公司进行任何款项的减免。
○5合慧伟业承诺为本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如约还款700万元。因此,本公司实际偿还金额7,000,000.00元与账面欠金房测绘借款本息合计9,160,728.32元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2019年12月20日,本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报)签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00864。原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合同编号201802737号、201702038号、201602995号、201301476号)作废。本次订立合同约定:合同期费用为人民币(含税)450,00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服务费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根据201300864号合同,一次性支付信息披露费用450,000.00元。因此,本公司与上海证券报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服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实际支付费用450,000.00元与账面金额673,333.33元的差额223,333.33元以及根据原合同违约条款计提违约金1,424,28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3)公司与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2019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时报)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QSB传媒合字【2019】734。本次订立合同约定:本公司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90,00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本公司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时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服务费用;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双方签署的合同(2013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服务合同作废,不再执行)。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根据ZQSB传媒合字【2019】734号合同,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490,000.00元。因此,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用490,000.00元与账面金额790,000.00元的差额300,000.00元以及根据原合同违约条款计提违约金369,47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公司认为,公司与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债务重组,属于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十四条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十四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与中国证券报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中国证券报>全年信息披露服务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打包价45万元。公司应于2020年3月底前一次付清2013-2019年信息披露费45万元。双方一致确认,原先签署的相关信息披露服务合同作废不再执行。公司已于2020年3月按照新协议结清中国证券报2013年-2019年的信息披露服务费用。
公司认为,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服务事项涉及的债务条件已与原债务条件明显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属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且,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提供的是2013年至2019年的信息披露服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公司将原确认的债务与本次新修改后债务的差额作为2019年度的债务重组收益。
3、公司将上述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196,491.65元,确认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摘自《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000611ST天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