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 主要法律法规 | 新颁法律 | 行政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相关文件

财办会[2001]42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你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收悉,就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财会[2001]64号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相关内容

.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