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二是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应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三是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起草了《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鉴于实务中存在大量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于2016年初启动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我们收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案例,并通过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征集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二是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组织来自证监会、国资委、沪深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大型企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的代表,就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三是开展实地调研。我们赴有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起草征求意见稿。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座谈和调研的情况,实务界普遍认为现阶段修订政府补助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原准则规定的原则仍然适用,但急需对应用指南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实务中难以判断的问题给予更加详细的指导。为此,我们对原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本征求意见稿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本征求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问题 1: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对此您是否同意?如不同意,您有何修改建议?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问题2:征求意见稿中,对属于政府补助的经济资源,应根据是否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分别计入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理由是,这部分已向政府缴纳的消费税包含在石脑油成本中,将退还的消费税冲减生产成本能够更真实准确地反映芳烃的实际生产成本和毛利。对上述处理原则,您是否同意?如不同意,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问题3: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如不同意,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