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过程中,对有些问题如
何处理不够明确,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附送查帐报告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检查部门在检查会
计决算时,对未能附送查帐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责成其补报。
二、关于费用列支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费用的列支可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处理:对于已经依照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和《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主管财政机关或者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管财政机关或者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执
行;对于未能依照我部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者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报送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依法从严掌握其列支标准,限期补报。其中,对于准
予列支的工资费用,还要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以及企业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况。
三、关于原始凭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严禁白条抵
帐。对于检查出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作违法违纪处理,检查部门除依
法责令其纠正并上缴应缴财政违法违纪款项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问题。检查部门在检查时,对企业涉及中方职
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福利费、待(失)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住房周
转金、工资结余等,应重点检查是否依照财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的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五、关于出资违约纠正后利润分配问题。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
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约纠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的分配区分两个阶段处
理:纠正以前的利润按纠正前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纠正以后的利润按纠正后的实际
出资比例分配。
六、关于补缴税收入库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检查出的企业
补缴税收的入库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
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地处
理。地方财政机关检查出的企业补缴税收的入库问题,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问题。对于检查出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会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6、《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7、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
序的实施办法》(财会字[1996]16号);
8、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
9、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财工字第474号);
10、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财工字[1996]75号)
11、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6]17号)
12、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对于征收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征收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
查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检查部门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通知书(式样)
2、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式样)
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报告(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