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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销 财政部 2004

效力:有效

关于同意注销界首益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替代文件:无

财会[2004]135号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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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益成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终止界首益成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及相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界首益成会计师事务所。
二、你所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终止公告,并成立包括你所合伙人、部分注册会计师以及有关利益方在内的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三个月之内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停止业务活动。
三、你所原有档案,由你所指定合伙人负责保存。
四、你所清算结束后,应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你所在取得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后,注册会计师方可办理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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