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

财政部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库[2012]157号2012年11月7日

【财政部】
【2012】
【会计核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区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收入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收入”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编码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收到的地区间援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援助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二、在支出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支出”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支出”科目编码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发生地区间援助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发生的地区间援助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受援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3年01月13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