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4日 (1993)财会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7月1日起执行的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1993)财综字第95号文《企业住房
基金财务管量补充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我们拟定了
《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
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
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
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本公积”科目;
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捍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
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等有关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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