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
局
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32一九九八年八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
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和
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
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
1999年1月1日施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