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企[2001]670号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的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
高工作效率,财政部决定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下列文件: 
(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0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发布)。 
(二)《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发布)。 

二、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6日财政部财外字[1996]215号发布)第四条第三款:主
管财政机关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99年5月1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9]74号发布)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
招待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
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
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
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
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
的1‰。
第十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
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设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修改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
第三十一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
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相应修改为“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运输企业财
务制度》第三十二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
及《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也相应修改为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发布)
中第八条第二款“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
查,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相应修改为“对国有
企业财产损失的处理实行财政备案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9日财政部财管字
[2000]200号发出)第一条第一款“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
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和第二款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
财政部审批”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国有股或有变动事项由财政审批制改为财政备案制,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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