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财务会计

财政部
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9]240号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财政部】
【2009】
【维简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财会[2009]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4月16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