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1994]财外字第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各项改革后
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
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
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可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行政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在“八五”
期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
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三、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
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计
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的部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四、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五、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
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六、其他问题,按[19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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