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
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露
   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 则
   28.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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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会字[1998]26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

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

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

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

买日止的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7)可收回金额,指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

(8)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

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

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

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

7.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

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的分期

付息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

项目单独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与债券

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

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

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

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

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

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

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

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

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

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

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

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

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

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

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

资的帐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一般应保

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

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

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

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

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

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

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

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

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

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

资的帐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

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

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

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帐

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

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

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

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25.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

投资的处置

26.处置投资时,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

损益。

处置投资时,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披露

27.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

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附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投资行为的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内容分析投

点津顾问 李树华 李东平

资是企业为分享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利息)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
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一种活动。投资关系往往形成公司间重要的关联关
系,从而使相关的会计计量与披露问题显得非常重要。从上市公司97年报来
看,各公司采用的方法与标准并不一致,且深、沪上市公司之间,A股与B股
公司之间也不尽一致。投资会计实务的不规范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新颁布
的投资会计准则在一些实质问题上突破了我国的传统会计惯例,而与国际会
计准则保持了相当大的一致性。

界定投资核算范围

投资从广义上讲指企业在各类资源上形成的资金占用。狭义的投资仅指
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资于其他企业以获得利润、利息或其它利益。投资准
则仅包含狭义的投资。与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准则去掉了房地
产投资,认为房地产投资与证券经营业务、企业购并、债务重组等问题一
样,与狭义的投资在性质、业务处理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国际会计准
则也是分别经三号准则加以规范(IAS25、IAS27、IAS28)。

分类有新变化

投资准则在划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性质进行相应的分
类。这与投资分类的惯例是一致的。同时,现代会计中投资分类又显著地受
到投资目的的影响。例如,除前述两种分类方式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
会受金融工具发展的影响,将证券分为:(1)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2)
经常交易的证券,(3)备供出售的证券。经常交易的证券一般列为短期投
资,而持有至到期日的和备供出售的证券则可能分属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
资。新准则考虑了这一影响,明确指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在
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2)以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
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更重要的变化是,新准则对长期股本投资采用了实质控制权和持股比例
双重标准,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
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实际性控制强调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除了绝对控股(50
%以上)标准,还包括协议控股、协议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被投资单位
决策机构的多数投票或拥有多数成员等情况。重大影响除占有被投资单位股
份的20%-50%外,还包括向被投资公司派驻管理人员或权力机构代表,参
与决策过程及技术依赖性等多种情况。另外,即使达到了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数量标准,但控制或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可以认为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系。这表明,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实行了更为彻底的实质性控制标准。
另外,新准则将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包含在该准则中,并认为在
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情形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应当采用权益法。而共
同控制实体或经营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是单独一个准则反映的。在控制或影响
的数量标准上(占有50%以上为控制,20-50%为重大影响),新准则与B
股、H股的标准是一致的。这为统一中国各资本市场中的投资会计实务创造了
条件。这种思路也值得制订其他准则时借鉴。

会计处理方法的新要求

1、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有关税金、手续费)扣除已宣告或
包含的股利和利息后的余额入帐。变化是:新准则要求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
或利息,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短期投资收益只在转卖时确认。而旧的会计
处理方法则在收到股利或利息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转卖时价差也确认为投资
收益。显然,对于随时准备变现的短期证券而言,新准则更合理,即在较短
的时期内,只有证券变卖后的收益才是真实的收益,特别是在证券价格波动
频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长期股权投资完全权益法的采用

在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新准则要求采用权益法。
这里的权益法实际上是完全权益法,表现在:(1)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
-投资进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要单独反映(可以长期股
权投资明细帐的形式),并在不短于10年(正差异)或不超过10年(负差
异)的期限内分期摊销。(2)按所占被投资公司的利润或亏损的股权份额确
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3)收到或应收和当期投利(已
记入应收股利的除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不记入投资收益帐户。
(4)对因资产重估,接受捐赠或外币折算等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的变化,投资公司应按股权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的帐面价
值。与上市公司旧的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制度确认了由于商誉所导致的股
权投资差额,并对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股权比例进行全面反映。

3、期末投资价值计价

新准则明确规定,长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并允许提
取“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这与旧的会计处理方法炯然不同。我国传统
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对长期投资期末计价按成本列示,不允许采用成本与市
价孰低法,而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则认为成本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都
可采用。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只是指出长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
低法计价的公司,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似并不对成
本与市价孰低法有强制性要求。显然,新准则的要求更高,更稳健。但它与
国际会计准则也有差异,后者允许采用市价或市价与成本孰低法计价。在采
用具体方法上,新准则允许了3种备选方法,即投资总额比较法、投资类别比
较法和单项比较法。一般而言,单项比较法会比前两者提取的损失准备要
大,也更稳健,而投资类别比较法则比总额比较法更稳健。但三个方法的复
杂程度正好相反,而国际会计准则只允许了类别比较法和总额比较法。

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进行逐项检查,如果长期
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小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其差额首先冲抵该投资的资本公积
项目,冲抵的部分作为当期投资损失处理。即对长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
本与可实现净价孰低法处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经济影响

投资准则是当前中国企业间投资关系复杂化的产物,同时,也受到新金
融工具、证券市场发展等的影响。从总体上讲,新准则比现行会计实务更加
稳健,更注重经济实质而非形式,更强调金融市场的价格风险。在97年报
中,全部B股上市公司因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而形成的对境外报告利润和对境
内报告的利润差异约为-4‰。据此可以推知,新准则的采用对98年度上市公
司利润总体水平有一定的负影响,但对各公司的影响却不会一致。

新准则的采用为A股、B股乃至H股提供了关于投资的共同的会计语言,使
不同证券市场之间的信息具有更高的可比性,这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是很有利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相关的准则或方法应尽快配套出台。如投
资准则提到资产重估、捐赠等应作为收益处理,这与国际会计惯例和B股公司
的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与现行的A股公司会计制度却不一致,后者要求重估
和捐赠应作资本公积处理。

新准则更有利于对投资帐户的价值和投资收益作出正确的估计。成本与
市价(可变现净价法、孰低法),反映亏损公司的损失等会计方法有利于评
价投资帐户的风险,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资
源。风险的充分估计和强制性的损失确认与披露要求也减少了公司的利润操
纵。

照顾了中国特点。新准则对长期债权投资按还本付息方式的分类更利于
被实务界所接受。对亏损的损失反映以投资额为限(最多减为0),但在存在
担保情况下,应反映可能的全部损失,这对于反映企业间担保或互相担保而
承担的可能损失是很有好处的。要说明的是,一些公司可能对亏损公司采取
承包制、租赁制的形式经营,这类公司股权关系并未改变,故按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应反映其亏损。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公司通过改变投资协议的有关条款
或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操纵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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