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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财政部】
【2006】
【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相关文件

财政部令第33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会[2006]3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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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 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 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上述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了100 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沿用上述举例,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500 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负债产生的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3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仍沿用上述举例,该企业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
××企业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500 1000 500
2 负债 100 0 100
合计 500 100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33%=16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33(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65-33=132(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 = 600 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32=732(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参考《计学撮要2011》第388~391页的问答)。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所得税准则操作要领解析(一)
马永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伴随应付税款法的禁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18号准则》)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操作规则的大幅改动,促使人们不得不正面应对《18号准则》所规定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无论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承担鉴证之托的注册会计师,乃至履行征税职责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查人员均面临着难度不小的挑战。为了帮助实务界的同志从方法论的角度把握《18号准则》的操作要领,笔者在此予以具体解析。
(一)把握所得税准则操作要领的宏观切入点
众所周知,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和实施以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含会计准则,下同)与税收法规之间逐步发生了背离、“会税分离”的态势已基本确立。实务中,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通常需要借助纳税调整来加以解决。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与实施继续维持着“会税分离”的基本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实施仍未使该态势发生逆转。

笔者的个人观点是,“会税分离”是准确理解和把握《18号准则》的宏观切入点。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的税额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该税额的核定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而形成的利润总额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企业只需按照《18号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可。与此相对应,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注意力集中在暂时性差异的界定及计算上,以便准确确定企业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数额。
简言之,当期应纳所得税的税额是“死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是“活数”;“死数”依规做账,“活数”仔细考量。
(二)对所得税准则技术层面操作要领的解析
依据《18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以下简称《18号指南》,本文对所得税准则的操作要领做如下归纳与解析。
1、关于应交税金的处理
实际工作中,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的税额是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来计算并征收的,即便税务部门在查账征收模式下通常要对企业的利润总额实施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那也只是税务部门的分内工作。由此我们有理由断定,在“会税分离”模式下,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确定实质上与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企业财务人员只需依据税务部门所确定的税额,按照《18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即可。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与以往相比,《18号准则》所规定的账务处理方法有所变化,其账务处理的对应关系是: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此前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此前为“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关于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所谓暂时性差异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指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会税分离”态势下,资产和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政策所核算出的期末余额,就形成了资产和负债要素的“账面价值”(注:本文所言及的“账面价值”仅指《18号准则》所界定的情形而言)。由于企业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已经由税务部门依法加以确认,对于资产和负债这些有余额的要素而言,在未来会计期间内使用、消耗、处置或清偿过程中而发生纳税行为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究竟该如何扣除,则应以税法所确定的基础为准。换言之,资产和负债在未来会计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前扣除基数就成为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鉴于此,我们可以直白的表述为:账面价值源于会计准则、着眼当前;计税基础源于税法、着眼未来;暂时性差异源于会计与税法的视点之别,将在未来会计期间伴随纳税行为的发生而转回。
对于暂时性差异,通常在会计期末按照如下程序来加以处理:首先,将视野锁定在资产和负债类要素上,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次,依据资产类和负债类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性,分别确定可低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基数;第三,依据可低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基数分别乘以其预期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会计期末应该达到的目标值;第四,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会计期末应达到的目标值与其期初余额之间的差额来倒推本期发生额;第五,依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的对应关系可归纳为:借记(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或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商誉”(与企业合并相关)。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商誉”(与企业合并相关);贷记(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简言之,依据差额定基数,依据基数定目标值,依据目标值倒推发生额,依据发生额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填列
在正确进行了应交税金和暂时性差异处理的基础上,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填列可谓是“水到渠成”。如果用计算公式来表示则为: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借方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费用贷方发生额。
笔者人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理论优势在于:一方面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遵从了税法的要求;另一方面确保了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间的配比关系,从而使利润表所提供信息的相关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如果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其借方发生额,通常意味着与税法规定的标准相比较,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而制定和执行的会计政策的稳健度较高。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应付税款法”的禁用,客观上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不等于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从而使得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不再是“死数”,进而就有可能导致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成为“活数”。企业财务人员、执业注册会计师以及税务部门的征管人员对此均应逐步予以充分认识和把握,以避免因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滥用而使其成为操纵净利润的“新工具”。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1]
通俗的讲,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

中文名递延所得税
外文名Deferred Income Tax
文 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定 义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不一致

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字面理解,递延,就是将所得税递延到后期了。所以,既然是递延,就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不会递延的。
一般来说,按税法调整纳税申报表上有一个应交所得税额。该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中包含了会计利润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负债定义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例如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如果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了,就会影响利润,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利润,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资本公积。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的,公允价值产升高了,会计上调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的资本公积,因为不影响利润,所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应该调整资本公积。

不确认情况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例如,A企业以1000万元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该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购买日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均为 800万元,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则有1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假设B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则可确认3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务处理为借记净资产8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万元,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3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230万元确认商誉。但实际上A企业是以1000万元购入B企业公允价值为800万元的净资产的,也就是说,这一并购行为实际上产生了200万元的商誉,但因确认了该商誉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使商誉的价值增加了 30万元。若继续确认230万元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9(230×30%)万元,则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此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净资产8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万元,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69万元,借贷方的差额269万元确认商誉。如此往复,商誉的价值会不断增加。因此,准则规定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如,某项资产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若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0万元,则其入账价值应为120万元,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若企业能够决定这项经济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使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则其就不是企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资产定义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而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

不确定情况
(一)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若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例如,某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其入账价值为100万元,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120万元,若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会使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20万元,此时既不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标准,改变了该资产的初始计量,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二)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5年,这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否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视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用于抵销以前年度亏损。只有未来期间税前利润抵销了以前年度亏损后,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才会减少,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而这正好符合资产的定义,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若企业未来期间无利润,继续亏损,无所得税可交;或者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销以前年度亏损,则不能保证这项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资产。
其实,不仅是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问题,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都要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因为只有当未来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待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会使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才会在未来期间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才符合资产的确认原则。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与应交所得税的关系

递延所得税
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有两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不管企业采用那种核算方法,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也就是应纳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确认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此,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一致。而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确认的影响,因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应交所得税确定下来了(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算出数据),但是,里面的时间性差异如何在账面上体现呢?所以,就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调整,将理应归属于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挪后,将应归属于本期的所得税费用提前,所以,就有了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通俗理解:另外,可以从所得的角度考虑,资产增加了,费用减少了,负债减少了,总净资产理应增加。但是,税法上不确认这种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确实的,那么,就该为这种增加多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理,资产减少了,费用增加了,负债增加了,总资产相应就减少。可税法不确认这种减少。但确实是减少了,税法暂时不确认,以后也要确认,这种减少,就会让以后少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业持有一项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除该事项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会计期末在确认5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0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特殊处理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 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情况下所有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但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集团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与商誉的初始确认相关的,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集团确认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有当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本公司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除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所有者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3) 所得税的抵销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本集团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摘自《600317 营口港2019年年报》P98


1、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增加“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项目;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填列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项目内。
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如果因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确认的,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内;因预计转回时的适用税率变动而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计量金额的,填列在“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项目内。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公允价值调整引起的利润总额的变动,这个应该填列在哪个项目下?
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该事项对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同、金额成比例。

1.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应有两种情形有:一种是前期未确认而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减项。反之前期确认,本次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加项。而不能全部是减项。
2.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本期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应理解是当期发生的亏损更适当。

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账面未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何勾稽所得税费用?
如就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无需作为特别调节项目反映;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填列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一行内。

假设A公司会计利润430万元。其中国债收入50万元,未取得合法税前抵扣凭证费用2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折旧120万元,会计计提折旧60万元,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20万元。适用税率25%
按税法计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430-50+20+60-120+20)*25%=90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9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5=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9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
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应交费用—应交所得税90
递延所得税负债15
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列报:90+10=100万元

各项目的填列如下:
(1)利润总额:430万元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430*25%=107.5万元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0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0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50*25%=-12.5万元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20*25%=5(万元)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0
(10)所得税费用:107.5-12.5+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问题,是会计学中最难的部分,因为不但需要充分掌握与理解会计知识与会计基本原则,还必须要充分税法规定,因为递延所得税确认的就是税会差异中暂时性差异。

最典型的“预计负债”就是企业计提保修费。国家有“三包”规定,企业售出的产品,如果在“三包”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就需要负责免费维修等。因此,企业在售出时,就需要根据预估的数据计提“三包”维修费,通常是按照销售额乘以一个预计的比例。

借:销售费用——三包维修费

贷:预计负债

上述会计分录做了以后,当期的会计利润就会减少。

“所得税费用”与当期的会计利润,呈现“配比关系”(配比原则体现),如果不考虑永久性差异,直接就是正比关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利润减少,“所得税费用”必须减少,不管企业所得税当期是否需要交纳。

而税务上对于维修费的税前扣除,却有“实际发生”原则。即当期没有实际发生或支出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会计上计提的“三包维修费”是不能直接扣除,“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但是,当“三包维修费”实际发生并支出后,就可以税前扣除了。因此,“三包维修费”就是一个暂时性差异。

从会计角度看,计提“三包维修费”时减少了会计利润,而税务上没能税前扣除,导致了当期多交所得税。但是,该多交部分的所得税,在后期由于“三包维修费”实际支出时,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少交税款,相当于是实现抵减,也相当于企业提前预缴了税金,是税务局欠着企业的,就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类似,所以就是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问题,一直就是会计学中最难的部分,因为不仅需要充分掌握会计学知识尤其是会计基本原则,而且还必须掌握税法知识,因为递延所得税确认的就是税会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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