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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
【2006】
【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相关文件

财政部令第33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会[2006]3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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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dongdongquanyi )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出资金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交易性金融资产 拆入资金
应收票据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收账款 应付票据
预付款项 应付账款
应收保费 预收款项
应收分保账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利息
存货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应付分保账款
其他流动资产 保险合同准备金
流动资产合计 代理买卖证券款
非流动资产: 代理承销证券款
发放贷款及垫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他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应收款 非流动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借款
投资性房地产 应付债券
固定资产 长期应付款
在建工程 专项应付款
工程物资 预计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所得税负债
生产性生物资产 其他非流动负债
油气资产 非流动负债合计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开发支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商誉 实收资本(或股本)
长期待摊费用 资本公积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减:库存股
其他非流动资产 盈余公积
非流动资产合计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合并利润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注:(1)合并利润表收入、费用项目按照各类企业利润表的相同口径填列。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还应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合: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其他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
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
变动的影响
3.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
影响
4.其他
上述(一)和(二)小计

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资本公积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
(或股本)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
(或股本)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三、合并报表附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或有事项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风险管理
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合并现金流量表,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
1.子公司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如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本企业合计持
股比例 本企业合计享有的表决权
比例
1.
……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6.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
原子公司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7.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8.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目的主体的业务性质、业务活动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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