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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财政部】
【2006】
【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 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相关文件

财政部令第33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会[2006]3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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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一、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在确定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主要与其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或者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企业在分析其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时,应当注意以下相关因素:(1)所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性质、过程、客户类型、销售方式等;(2)所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等;(3)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等。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内部报告制度的安排,通常会考虑或结合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等相关因素。

二、分部收入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三)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三、分部费用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三)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四)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五)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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