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因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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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字[1998]24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

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

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

不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

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

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

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

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

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

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

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

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

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

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

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

当期损益。

  9.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

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

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10.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

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

价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

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

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

值入帐;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

条的规定处理。  

1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

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

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

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

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再

按第13条的规定处理。

 16.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

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

再按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披露

  17.债务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8.债权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则

  19.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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