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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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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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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预期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标专用资源。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商标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商标资产价值估算相关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商标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商标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充分、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评估分析、估算中应用的数据、信息要和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保持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益。商标资产的权利内容一般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商标转让权、商标标示权、商标续展权、商标禁止权,核心权益是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条 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标示于商品上,亦即商品品牌,用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开;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亦即服务品牌,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因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以及在公众中享有的声誉,通常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普通商标,商标的影响范围以及商标资产的价值也不相同。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商标权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说明;
(二)商标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所属类别和名称;
(四)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
(五)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及受保护的记录。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权的法律状态。商标权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信息、注册人变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权质押情况和商标的侵权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商标权许可权时,应当明确商标权许可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对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进行评估。当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评估。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因质权人对商标许可权、商标转让权的限制,商标资产价值可能有别于通常情形。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出质人是否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权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知晓商标许可权价值与商标专用权价值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和与商标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三)商标权利限制情况,包括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
(四)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发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一)类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被评估商标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并对商标是否具有良好的声誉、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号召力、以及商标商品或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商标权价值核心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经营情况,商标商品或服务所在行业的市场规模、以及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经营的合规性、技术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商标权的预期收益应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现金流量,可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和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应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许可费法合理估计预期收益,有已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类似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参考时,合同中的许可费符合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可直接采用合同中的许可费率测算;如无法获取相同或类似合同的许可费率直接信息,可采用市场调查、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服务所在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可以按照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合理估算商标资产预期产生的收益。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商标资产折现率应当有别于企业价值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
商标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以及限制条件、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商标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八条 商标资产评估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的详细组成情况;
(四)商标商品的基本情况;
(五)商标商品生产、销售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六)商标资产产生收益的方式;
(七)商标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预计收益期限;
(八)对影响商标资产价值因素的分析过程;
(九)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商标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以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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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关于《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商标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审议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先后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21项评估准则,涉及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有三个。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及《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年发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无形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中业务最复杂、专业能力最高的业务之一,建立覆盖全面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完整性的标志,也是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专业水平的标志。
商标权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许可证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分工合作的深入,服务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商标的转让、许可交易越来越多。维护我国企业和个人在许可证贸易中的正当权益,以及商标转让、许可的正当秩序,需要资产评估行业发挥价值公平尺度的作用,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商标资产评估是知识产权评估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制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是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及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对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在知识产权转让、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支撑作用。
二、国内外商标资产评估规范情况
商标资产评估,国际国内评估实践很多,是比较“成熟”的评估业务,有多人进行研究并发表了多篇论文、专著。出版的专著大都将商标资产评估与专利权评估等无形资产一起论述,对商标资产评估的理论探讨多,较为原则和宏观,但对于在实务中如何区分商标、品牌、商誉之间的关系认识不一,评估中各类操作方法的具体指导性不强。目前国内上海地区已对质押贷款商标权评估制定了专门规范,国际标准组织2010年发布了ISO 10668品牌价值评估标准,但国际评估组织未有专门的商标权评估准则出台。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一)准确定位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指导意见》是属于其中一部分。因此,在《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始终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力求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并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基本准则、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凡是在基本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指导意见》力求不重复,将重点放在基本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中没有明确、但针对商标资产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明确的内容上。
(二)突出专业性
与其它资产评估业务相比较,由于商标资产具有的特性,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必须关注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知晓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密不可分,以及为公众广泛知晓及良好的声誉、市场范围及消费者接受程度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在商标资产评估中,《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市场总体规模和发展趋势对商标价值的重要性,要求注册评估师注意获取对商标资产价值影响的核心因素,并保持信息资料和统计分析过程的相关性和一致性。《指导意见》还对上述信息在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与具体操作方法问题和相关参数估算上的应用等予以充分反映,突出其专业性。
(三)突出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作为指导意见层次的准则项目,应该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通过适当规范商标资产评估中的具体问题,如商标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确定、商标与商标有关权利的关系、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重要参数的估算等,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努力提供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标准。
四、起草过程
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由资产评估专家与商标专家组成项目组。首先研究国内商标法以及其他现行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内外商标资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商标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草稿。之后征求了法律顾问、商标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者、商标资产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多次讨论,形成准则建议稿。2011年9月,中评协组织专家对准则建议稿进行集中讨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研究和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六章,第一章“引言”,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 评估对象,第四章 操作要求,第五章披露要求和第六章附则。
“引言”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商标资产的定义;商标资产评估的定义以及《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等。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与其他准则和法律的关系;从事商标资产评估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商标资产评估的一些限定因素等。
“评估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商标资产的种类及权利形式,商标资产评估对象主要形式;特定目的的商标资产评估注册评估师需要关注的问题等。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商标资产评估评估程序、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资料与信息的收集;商标资产评估经常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数选取的要求;预期收益中其他相关资产的贡献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以及剔除等。
在“操作要求”中,我们还特别针对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商标资产评估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适当做出规定。
“附则”主要明确《指导意见》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商标资产的定义
《指导意见》借鉴了我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商标的定义,并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协调一致。
(二)关于评估对象
《指导意见》要求对商标资产的权利状况和种类进行划分,指出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品牌的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同时,对质押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评估,明确指出因质权人对商标许可权、商标转让权的限制,商标资产价值不同于通常情形;评估范围应当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要求委托方出具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有效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三)关于评估操作要求
1.《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商标资产价值可能受其他资产发挥作用的影响以及与商标不同权利的影响;指出商标的广泛知晓程度以及美誉度对商标资产价值的重大影响,要求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重点关注分析,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
2.《指导意见》对三种评估方法分别提出操作要求。特别是对评估中最常用的收益法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四种具体操作方法: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收益分成法、超额收益法。另外,对市场法和成本法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做出了原则规定。
3.商标资产评估通常需要估算或预测的主要参数包括:商标资产未来收益、许可费/许可费率、增量收益、贡献资产贡献、折现率,《指导意见》针对上述每个参数的估算做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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