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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中评协[2009]211号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9】
【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
  (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中评协[2009]211号 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中评协[2003]1号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废止)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2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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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便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监管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更好地提出修改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制定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征求意见稿)是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珠宝首饰属于特殊资产,珠宝首饰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2003年我国设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于2003年颁布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对规范珠宝首饰评估执业行为、推动我国珠宝评估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5年多来,珠宝首饰评估理论不断完善,已建立起专业的珠宝首饰评估执业队伍,积累了珠宝首饰评估实务经验。为了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在结构、术语和内容上与新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相衔接,更好地适应珠宝首饰评估事业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对《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使之完善、更新,并提升到实体准则层次,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珠宝首饰评估执业,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 起草的指导思想
  1. 定位明确。《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在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层次定位为具体准则。
  2. 突出专业特点。《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凸显其专业性。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修订过程中,对其中涉及已公布的两个基本准则和程序性准则等有规定的内容,在本准则中都不再重复,重点对珠宝首饰评估中独特的或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力求详略得当。
  3. 借鉴国际经验与结合国情相结合。本准则在起草过程中注意借鉴国际珠宝首饰评估的经验,力求与国际接轨,同时兼顾了我国珠宝首饰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状况。

  三、起草过程
  2008年11月,中评协确定对《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中评协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珠宝评估专委会”)编制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修订调查问卷”,向珠宝评估专委会委员、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全国各级珠宝质检机构、珠宝评估机构、珠宝院校、珠宝企业等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同时收集、翻译了国外珠宝首饰评估方面的大量理论和实践资料,重点对珠宝首饰评估涉及的术语、评估理论、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基础研究成果,并且将研究成果反映到修改稿中。2009年4月召开准则修订研讨会,组织珠宝界和评估界专家进行讨论和修改,然后征求部分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专家的意见,集思广益,数易其稿,于2009年9月初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准则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共6章29条。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珠宝首饰的定义;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珠宝首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从事珠宝首饰评估应当具备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等。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基本事项的明确;评估对象的确认与鉴定;信息资料的收集要求;合理假设等。
  “评估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方法选择;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运用及其基本要求。
  “评估披露”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和具体要求。
  “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 关于珠宝首饰的定义
  珠宝首饰的定义是广义上的,不仅包括由珠宝玉石和/或贵金属材质组成的并用于佩戴、装饰或收藏用的成品,而且也包括珠宝玉石的原料和半成品,以及贵金属的原料和半成品,但不包括未经提炼的矿石。
  (二) 关于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
  对珠宝首饰评估的定义对于明确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珠宝首饰评估是建立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的基础上的,因此强调对珠宝首饰估价前,必须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分级。
  (三) 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
  珠宝首饰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在评估无租赁市场或收益潜力的珠宝首饰时,很少采用收益法。在珠宝首饰评估准则中列出收益法,一是满足评估方法的完整性,二是希望在珠宝评估执业过程中和学术界对收益法进行不断探索和研究,使收益法的应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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