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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0]215号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0】
【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登记情况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状态。著作权的法律状态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变更情况、著作权质押情况和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质押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
  (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著作权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存在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当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著作权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以及限制条件、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创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场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了解著作权资产的贬值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的详细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一)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二)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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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并同时发布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指导和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资产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具有一些重要特性,使著作权评估更加复杂,不确定性更大,如著作权资产类别多、涉及的范围广、权利分类多,没有法定登记确认程序,核实权利难,收益情况更复杂。为了指导和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质量,加强对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管,防范著作权资产评估执业法律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制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国内外著作权资产评估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规范
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正日益得到国际评估界的重视。目前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评估行业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著作权资产制定相关准则,以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但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体系下都对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做出规范。2010年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新近发布了《无形资产评估指南》(修订稿),以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提高执业质量,著作权资产评估也是其中一部分。
(二)我国在著作权评估准则方面的研究情况
近年来,无形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在著作权资产评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著作权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200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设立了著作权评估的研究课题,对著作权评估进行了专门的研究。2008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修订与发布成为《指导意见》上位准则,2008年发布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为《指导意见》的起草起到借鉴作用。这些实践和研究为著作权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200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著作权评估准则制定的问卷调查,为《指导意见》的起草明确了目标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一)准确定位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指导意见》是属于其中一部分。因此,在《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始终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并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基本准则、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凡是在基本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指导意见》力求不重复,将重点放在基本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中没有明确,但针对著作权资产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明确的内容上。
(二)突出专业性
与其它资产评估业务相比较,由于著作权资产具有的特性,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必须关注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问题、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问题、评估具体方法问题和相关参数估算问题等。这些都在《指导意见》中予以充分反映,突出其专业性。
(三)突出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作为指导意见层次的准则项目,应该重点强调操作性,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通过较为详细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的具体问题,如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确定、原创著作权作品与演绎著作权作品的关系、著作权与有关权利的关系、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收益类型的确定、重要参数的估算等,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方法和标准。
(四)借鉴国际经验
在起草《指导意见》时,在考虑我国著作权资产评估实践的同时,借鉴了发达国家在无形资产,特别是著作权资产评估方面的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的评估技术。
四、起草过程
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由资产评估专家与著作权专家组成起草小组。首先研究国内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内外著作权资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著作权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然后在行业内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了法律顾问、著作权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者、著作权资产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总则”、“基本要求”、“评估对象”、“操作要求”、 “披露要求”和“附则”。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著作权资产的定义;著作权资产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等。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与其他准则和法律的关系;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当评估师对某一专业领域能力不足时的补救措施,如何利用专家工作;以及评估限定。
“评估对象”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资产评估时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及权利范围的界定,说明著作权资产评估主要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和有关权利的财产权;明确著作权中的原创与演绎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关权利在特定目的下的形成评估对象的界定。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评估程序、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资料与信息的收集、评估方法及参数选取的要求;著作权收益类型、著作权作品收益中其他相关权利的贡献。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评估程序、价值影资产特点的披露和具体要求。
“附则”主要明确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著作权资产的定义
《指导意见》借鉴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的定义,同时增加了著作权有关权利作为《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著作权资产,即“著作权资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利”。同时为了突出其资产特性,在著作权资产定义中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这些财产权“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以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相协调。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目前业内了解的情况看,“著作权”和“版权”在理论上没有差异,为了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相一致,《指导意见》采用“著作权”而没有采用“版权”术语。
(二)关于评估对象
《指导意见》中关注到著作权资产的“无形”性、“权利”性,要求对著作权资产的界定状况进行准确描述;同时,对质押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评估,要求委托方出具国家著作权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据了解,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版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颁布一旦实施就可以为资产评估要求委托方依法进行登记提供法规依据。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登记文件也是为了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因为产权属性会直接影响著作权资产的价值,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指导意见》认为,在特定目的下强调这些要求还是适当的。
对于出资目的的评估,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要求出资的著作权一定要进行登记,因此《指导意见》不宜对此做出规定。为了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对出资目的的著作权资产评估,评估师需要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相关风险。
另外《指导意见》还针对著作权的特点,即原创著作权与衍生著作权、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等专门说明著作权单项资产评估和著作权组合资产评估。著作权资产组合一般又包含所谓“横向”组合和“纵向”组合,横向组合一般是指属于不同著作权的财产权组合在一起的资产组;纵向组合一般是指原创著作权与衍生著作权以及有关权利等组合在一起的资产组。
(三)关于评估操作要求
1.《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著作权资产价值可能受其他资产发挥作用的影响以及有关权利的影响;另外,经营条件等的变化也会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结果造成重大影响,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加以分析,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
2.《指导意见》对三种评估方法分别提出操作要求。特别是对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收益法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三种具体操作方法:许可费节约法、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另外,对市场法和成本法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做出了原则指导。
3.著作权资产评估通常需要估算或预测的主要参数包括:著作权资产未来收益、许可费/许可费率、增量收益、贡献资产贡献、折现率,《指导意见》针对上述每个参数的估算做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市场价值评估是评估实务中最常见的评估,《指导意见》特别对市场价值评估前提下如何进行未来收益估算进行了说明。另外《指导意见》参考国际评估准则,对折现率的估算给出了两种思路。
七、著作权资产评估问卷调查涉及主要问题的处理
针对2009年中评协著作权问卷调查中涉及的6个评估师关心的主要问题,在《指导意见》中都进行的妥善处理。
(一)《指导意见》宜“粗”还是宜“细”
针对“粗”与“细”的 问题,通过对广大评估师的调查,发现大多数评估师认为《指导意见》应该细一点,以增强指导性,因此在制订《指导意见》时是尽量做到“细”一些。
(二)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是否核实产权,如何核实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产权不需要法定登记程序就可以确立,因此著作权可能没有法定的产权证书,对著作权的产权核实存在较大困难。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多数评估师认为需要在评估过程中核实产权,希望《指导意见》做出指导。根据上述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著作权评估需要关注产权登记情况,特别是在进行出资、抵押等目的的评估业务时,要求评估师需要特别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并在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三)《指导意见》是否应涉及一些重要参数估算的方法指导
问卷调查结果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指导意见》不需要给出相关参数的估算方法,可以在《指导意见》讲解中说明,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重要参数的估算方法作出指导。两种意见均占有一定比例。
经研究,国外的一些评估指导意见/ 评估指南都有关于评估参数(Valuation Input)估算的内容。为此,《指导意见》对部分主要评估参数的估算作出原则规定,但参数估算的详细内容在《指导意见》讲解中说明。
(四)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的“衍生收益”问题
著作权的“衍生收益”问题是著作权与其他无形资产在收益估算方面的最大区别之一,也是著作权评估的重要特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三种比例大体相当的意见:(1)衍生收益客观存在,应当考虑,但“衍生收益”估算确实比较困难。(2)衍生收益的不确定性太大,无法考虑。(3) 对是否考虑衍生收益不做统一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指导意见》采用了折中的方法,对衍生收益做出规定,即对原创著作权,理论上应该考虑衍生收益,但在估算衍生收益时一般不宜直接采用“三种”基本评估方法,而是应将衍生收益作为原创著作权的或有收益,采用期权定价的方式进行评估。针对可能的滥用衍生收益的情况,《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衍生收益。
(五)著作权资产评估是否应要求采用多种评估方法
由于著作权的复杂性导致著作权资产评估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著作权资产评估要求采用多种方法以减少这些不确定性。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1)应该由评估师分析选择最适合的一种评估方法;(2)应该选择多种方法互相弥补,但是前提是具备相关条件;(3)不做规定,由评估师决定。针对这种情况,在《指导意见》中写明由评估师根据需要决定。
(六)是否需要单独规定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问题
著作权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时效性更强,一般著作权作品的“首次发表”与“再次发表”的收益相差巨大。如图书著作权,首次发行前的价值与首次发行后的价值差异巨大,因此著作权价值的时效性很强。这就涉及是否需要单独规定著作权评估报告的时效性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调查问卷有以下两种意见:(1)应该单独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如3-6个月,以体现著作权的特性;(2)不应该单独规定。评估师仅就时点价值发表意见,评估报告如何使用由评估报告使用者决定。本《指导意见》采纳第二种意见,没有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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