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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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征 管 法

新 征 管 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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