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旧对照 |
||
回首页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 ||
原 征 管 法 |
新 征 管 法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