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财税[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 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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