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53号 二000年四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
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
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切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油集团将平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
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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