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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2000
营业税

财税〔2000〕78号2000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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