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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印花税 证券投资基金 财税 2000

效力: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替代文件:无

2000年1月30日 财税字[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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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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