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财税[2000]83号  二OOO年九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从2000年10月1曰起执行,即2000年10月1曰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二、2000年9月30曰(含9月30曰)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9月30曰前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曰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0月1曰以后进口的一律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仍按照1997年12月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执行。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