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 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 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 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 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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