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税[2001]109号 2001-7-30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 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 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 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2.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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