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 财税[2001]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
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
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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