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 财税[2001]162号

 
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
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
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
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
税字第348号
]第二条第5项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