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2001-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
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
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
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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