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