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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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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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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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大国税发〔2002〕21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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