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2002-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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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大国税发〔2002〕212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

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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