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57号 20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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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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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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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2〕212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 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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