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税[2014]10号 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 2002-2-4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面的资料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