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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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7号200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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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11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出口免抵退税计算 案例1:A生产企业。2017年8月出口收入100万元(单证齐全)。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销项税额1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3%。 1.免税额100*17%=17万元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00*(17%-13%)=4万元 3.当期可退税额=100*13%=13万元 4.当期实际退税额=1-(10-4)=-5万元 5.当期免抵额=13-5=8万元
案例2:B生产企业。2017年8月出口收入100万元(单证齐全),耗用原材料80万元,消耗48万元,内销60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7%。 1.先征后退: 征税额=(100+60)*17%-(80+48)*17%=27.2-21.76=5.44万元 退税额=100*17%=17万元。 净退税=17-5.44=11.56万元 2.免抵退 60*17%-(80+48)*17%=10.2-21.76=-11.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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