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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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3]1118号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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