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94)财税字第040号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
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
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
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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