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8号 1994-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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