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1994-04-12 财税字[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 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 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 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 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内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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