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废止 财税[2009]17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1994-04-12 财税字[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
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
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
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
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内贸部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