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1995]财税字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1993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定第463号文规 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 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 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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