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废止 财税(2009]1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 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
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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