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 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 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回到首页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