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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96年*
*增值税*
*农电企业*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029号 1996年03月18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它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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