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海南省境内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意见的复函

1997年3月31日 财税政字[199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琼府[1996]92号)和报
送我部的《关于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函》(琼府函[1996]93号)收悉。经研
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复函如下: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国务院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各地国家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缴入中央金库。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企事业
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
所得税,也明确规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收入按中央企业投资、参
股的比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为贯彻执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维护税收政策
的统一性,公平地区间的税负,你省境内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征管和收入归属,
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凡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应自1997年1月1日起,
严格改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
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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