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总对个人商品推销征税作规定
财税字〔1997〕103号;1997年7月21日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
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其他企业) , 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
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
取得佣金、 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
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
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
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其
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
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
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
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
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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