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7年10月08日 [1997]财税字第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专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
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
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
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机械工业部、中国模具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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