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1997]财税字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
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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